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322民初66号
原告:***,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睿,四川首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白玉县建设镇河东街2号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331MA6ATX4D7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西康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8元,减半收取计1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