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391民初2541号之一
原告:张某,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4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女,194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男,195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女,200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第三人:淄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第三人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诉被告青岛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济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