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1002民初1969号
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右江区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14316元;2、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22年3月4日因起诉案外人***合伙纠纷一案,在明知道原告不是其起诉的合伙纠纷案件的适格当事人的情况下,故意将原告列为案件第三人并申请法院依法查封原告4500××××008254的建行银行账号里面的163.2万元,原告在一审答辩中要求解除对原告的财产保全未果。被告诉***合伙纠纷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并作出(2022)桂10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与***不存在合伙关系,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后,被告申请撤诉。被告从2022年3月4日起诉查封原告的账号至2022年10月21日,长达231天之久,因被告的恶意查封给原告产生以下损失:(一)利息损失38216元。按照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期间中国某某银行1年期的贷款年利率3.7%,从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10月21日共231天,以163.2万元为基数计算为38216元。(二)停工误工损失。因被告的保全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向银行借款导致在建的项目资金不到位停工、窝工的损失为267100元。(三)律师费损失9000元。因被告恶意对原告进行诉讼保全,导致原告聘请律师进行应诉等诉讼活动,律师费为9000元。
原告的上述损失是被告在(2022)桂1002民初1060号案件恶意保全原告财产导致的,上述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法释[2017]14号“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一、被告***与原告某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因原告未支付被告的工程款,被告已经另案起诉原告,该案件平果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规定,本案必须以(2023)桂1082民初1287号原告***诉被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件尚未审结,因此,被告另行申请中止本案审理。被告之前起诉原告及***的(2022)桂1002民初1060号合伙纠纷一案,虽然原告在该案件中为第三人,但是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方,将涉案工程整体转包给被告施工后,发包方将被告的工程款拨付到原告账户后,原告拒不向被告支付被告的工程款,经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讨未果后,被告才将原告作为该案件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被告在原告银行账户的工程款163.2万元。因此,原告与(2022)桂1002民初1060号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是该案件适格的诉讼主体。现原告以其不是该案件适格当事人,被告申请保全其财产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所谓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原告诉请利息损失38216元的问题。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保全申请,只冻结被告在原告银行账户的工程款163.2万元,并未提取笔款项,没有造成原告因此而未获得银行存款利息的事实。因此,原告诉请利息损失3821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三、关于原告诉请停工误工损失267100元的问题。首先,被告申请法院冻结被告在原告银行账户的工程款163.2万元,并不导致原告无法向银行借款的后果,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不予办理贷款导致在建项目资金不到位而停工的事实。其次,原告提交的《工程停工误工支付生活费表》没有具体的停工日期,《银行转账明细表》大部分交易没有具体的付款日期,证据第36页的《银行转账明细表》虽然有银行付款日期,但并不能证明因法院冻结被告在原告银行账户的工程款而造成其在建项目资金不到位而停工的事实。综上,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工程停工误工支付生活费表》、《银行转账明细表》、《劳务承包合同》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因此,原告诉请停工误工损失267100元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四、关于原告诉请律师费损失9000元的问题。原告聘请律师代理案件,系其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由此产生的律师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与被告没有关联性。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费损失9000元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与(2022)桂1002民初1060号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是该案件适格的诉讼主体。现原告以其不是该案件适格当事人,被告申请保全其财产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所谓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冻结某某公司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东风支行4505××××3333账号上的银行存款163.2万元,并提供百色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桂(2018)百色市不动产权第0××4号、桂(2018)百色市不动产权第0××5号、桂(2018)百色市不动产权第0××6号不动产作担保,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桂1002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冻结某某公司名下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东风支行账户4505********的银行存款163.2万元,期限为1年。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东风支行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于2022年3月3日以163.2万元为限冻结某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505********的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1604486.97元。2022年1月17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某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与被告***承包涉案工程施工为合伙关系;2、判决第三人某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的工程款163.2万元暂不予支付被告***;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作出(2022)桂10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22年10月17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桂10民终1935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东风支行收到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于2022年10月20日解除某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505********的存款,实控金额163.2万元。某某公司以***错误保全导致经济受损为由,诉至法院。
另查明,***在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2023年4月28日作出(2023)桂1002民初1969之一号民事裁定,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服提出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6日作出(2023)桂10民辖终57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述事实,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行流水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和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的规定,申请保全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其目的是确保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但因保全这一强制措施限制了被保全人的相应财产权利,为防止申请人权利滥用,平等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全申请人应谨慎、适当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申请错误。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既要实现保全保证执行的目的,又要避免因保全不当给某某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根据案件的性质、法律关系的内容合理审慎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依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确定适当的保全方式。***在(2022)桂1002民初1060号案件中是起诉***合伙纠纷,某某公司是第三人,诉请要求某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的工程款163.2万元暂不予支付***,***不应直接申请实施冻结某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3.2万元的行为,不论款项是否为平果市××××项目工程款,该行为即能预见会造成某某公司财产权益的限制或侵害,属于未尽到保全申请人谨慎、适当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过错,客观上诉讼结果法院未支持***的诉讼请求,因***错误地申请民事保全的诉讼行为给某某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某某公司被冻结的银行存款虽然有存款利息,但因无法使用不能获得收益而产生损失,该损失系***的错误申请保全行为所致,应由***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限。综合考虑保全过错、存贷款利率的利差,由***赔偿某某公司以冻结现金163.2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解除冻结款项止,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的存贷款利差计算损失为宜。本院酌定以冻结金额163.2万元为基数,参照冻结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为0.3%,损失金额具体计算:163.2万元×(3.7%-0.3%)÷365天×231天=35117.06元。故某某公司诉请利息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提出因被告保全行为导致无法向银行借款,在建项目资金不到位停工、窝工损失267100元,原告提供的《劳务承包合同》、《工程停工务工支付生活费表》并不能证明系因被告保全行为造成停工,故该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律师费,是因诉讼案件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出的费用,并不是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另起诉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35117.06元;
二、驳回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4.74元,由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36.81元,由被告***负担677.93元;申请财产保全费2092元,由原告广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0.83元,由被告***负担371.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