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甘1023民初84号
原告:甘肃润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柔远镇南梁路31-10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
被告:华池县水务局。
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柔远镇中街25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
原告甘肃润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灏路桥公司”)诉被告华池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灏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池县水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灏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华池县水务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863.5元,并按月利率1.2%承担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工程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0日,利息为86648.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原告中标华池县污水处理厂改造工程,在设计院设计图纸过程中,将污水处理厂的职工餐厅拆除,后由于职工无法就餐,被告要求重新建造职工餐厅包括餐厅室内外采暖、强电、供排水、装饰等,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工后,由于该职工餐厅不在本次招标建设范围内,故于2020年11月未对职工餐厅进行验收结算就投入使用,被告也未向原告支付建造餐厅的费用。直到2021年污水处理厂发生运行事故,经原告抢修完工后,于2022年12月30日与抢险工程一并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并出具了工程量清单,有原、被告及监理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确认,但被告一直不配合原告进行结算。2024年8月1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抢险工程款,其中包括建造餐厅、室内外采暖、餐厅供排水等一系列费用,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委托甘肃中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华池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车间抢险维修工程及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华池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车间抢险维修工程造价为2107699.36元,包括1.1清理、维修、拆除部分;1.2室外采暖;1.3室外给水;1.4室外建筑;1.5餐厅-建筑与装饰;1.6餐厅给排水;1.7餐厅一采暖;1.8餐厅-强电。其中清理、维修、拆除部分的费用为1806835.86元,室外采暖、给水、建筑和餐厅的建筑与装饰、给排水、采暖、强电的费用为300863.5元,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无异议。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室外采暖、给水、建筑和餐厅的建筑与装饰、给排水、采暖、强电与抢险工程不属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后与被告协商处理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华池县水务局辩称,施工属实,但涉案工程未在批复之内,双方也没有签订合同,验收时间无法确定,无法给付工程款,利息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9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污水处理厂的职工餐厅进行拆除重建,因案涉工程未在批复范围内,该工程于2022年12月30日与污水处理厂抢险工程一并进行验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工程量清单、工程验收记录表,该工程量清单经建设单位华池县水务局、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即原告三方签字盖章确认验收合格。另查明,华池县人民法院(2024)甘1023民初1079号案件在处理污水处理厂抢险工程一案中,委托甘肃中谦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华池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车间抢险维修工程造价及职工餐厅造价进行了鉴定,该机构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甘中价鉴〔2024〕268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华池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车间抢险维修工程造价为2107699.36元,包括1.1清理、维修、拆除部分;1.2室外采暖;1.3室外给水;1.4室外建筑;1.5餐厅-建筑与装饰;1.6餐厅给排水;1.7餐厅-采暖;1.8餐厅-强电。其中清理、维修、拆除部分的费用为1806835.86元已经处理,现原告就职工餐厅建造涉及的室外采暖、给水、建筑和餐厅的建筑与装饰、给排水、采暖、强电的费用共计300863.5元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对案涉工程款利息的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润灏路桥公司已按照被告华池县水务局要求,完成了华池县污水处理厂职工餐厅的建造工程且该餐厅已投入使用,被告华池县水务局认可原告施工及投入使用的事实,应视为合同成立。现原告提供的涉案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验收记录表均有被告华池县水务局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予以确认,涉案工程经华池县水务局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交付,能够证明华池县水务局是涉案工程的支付主体,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华池县水务局支付华池县污水处理厂职工餐厅工程款300863.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华池县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润灏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造华池县污水处理厂职工餐厅工程款300863.5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56元,由被告华池县水务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