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215执848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一支路12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56859852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振华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7542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215民初18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5年9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广发建筑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4)鲁0215民初189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