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显辉设计营造有限公司

苏州显辉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8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显辉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佳福国际大厦)17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健,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横塘镇金苑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苏州显辉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28708.8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瑾
审判员张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