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630号之一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安城镇安圣路。
法定代表人:刘红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梅,女,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林兆雄。
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3元,财产保全费910元,由山东福牌阿胶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新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尹 杰
书 记 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