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执6502号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林兆雄。
委托代理人:陈思攸,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晨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7号109房。
法定代表人:张金凤。
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晨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粤0103民初13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56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87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执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774元发放给申请人;另经本院向证券、保险、市场监管、不动产、银行、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清楚本院执行工作,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 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金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