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医疗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等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3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医疗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1104B室。
法定代表人:JOHANNESFLöCKNER。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谷子,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五楼、十楼。
法定代表人:穆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楚晓,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林兆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亮,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以立,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因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4民初4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称:一、***因使用******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盐酸普拉克索片(森福罗)导致病理性赌博,身心受到极其严重的损害。二、******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药品盐酸普拉克索片(森福罗)存在严重的缺陷,导致***在服用普拉克索片(森福罗)发生病理性赌博后,不能及时终止,导致巨大有经济损失和持续的精神侵害。三、***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起诉******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于法有据,***提供的证据真实充分。四、原审法院裁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认为原审法院将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为行政法律关系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查明,******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医疗科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JOHANNESFLöCKNER。华润广东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并更为穆宏,住所地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五楼、十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森福罗药物的药品说明书存在严重缺陷,原审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并无不当。***如认为涉案药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可依法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作出调查认定及处理。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玮瑶
书 记 员  成汶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