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清远清城广大综合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8697号
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前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林兆雄,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瀚之,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芷晴,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清远清城广大综合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伍清海。
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广州公司)诉被告清远清城广大综合医院(以下简称清城广大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药广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瀚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城广大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及供货情况:原告国药广州公司(甲方、供方)就供应药品及注射液等业务,于2021年1月1日与被告清城广大医院(乙方、需方)签订《年度销售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予乙方资信额50000元,资信期限为甲方开具发票之日起60天内;合作协议第三条第4款约定,乙方在资信期限届满后15天内仍未完全履行支付义务的,每逾期一天以所欠货款金额的0.05%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作协议第10.3条还约定如乙方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包括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全部损失…。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从2021年1月28日至同年3月8日期间共向被告供货12单,总货款额51176.94元(详见本院认为部分列表);货物由被告的员工“向锡洪”、“刘艳媚”等人签收;原告已随销售货物向被告开具发票,被告收到上述货物后无按约定于60日内付款,原告经追讨未果,提起本案诉讼,并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原告为本案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于2021年6月与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代理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如需)、申请强制执行阶段,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该律师所支付律师费10000元,律师所并向原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城广大医院向原告支付货款51176.94元;2、判令被告清城广大医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分别计算,暂计至2021年7月15日为2303.8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由于被告清城广大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将在全面审查现有证据的基础上作缺席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清城广大医院员工签收的销售货物清单、发票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所证实,原告依约交付药品后,被告清城广大医院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每逾期一日付款的,应按未付金额的0.05%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折合年利率18.25%,高于现时法律规定,本院酌定按双方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付违约金(折合每天利率为0.042%)。综合原告提交的销售货物清单、发票等证据统计,被告截至2021年7月15日应分段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列表如下:
序号
供货金额
(元)
发票开具日期
违约金起算日
违约天数
违约金额(元)
1
196
21-1-28
21-3-29
109
8.97元
(196元×109天×0.042%)
2
1380
21-1-29
21-3-30
108
62.6
3
260
21-2-2
21-4-3
104
11.36
4
7200
21-2-3
21-4-4
103
311.47
5
5295
21-2-4
21-4-5
102
226.84
6
6200
21-2-19
21-4-20
87
226.55
7
24000
21-2-19
21-4-20
87
876.96
8
1250.4
21-2-20
21-4-21
86
45.16
9
971.2
21-2-25
21-4-26
81
33.04
10
354
21-3-5
21-5-4
73
10.85
11
1422
21-3-5
21-5-4
73
43.62
12
2647.5
21-3-8
21-5-7
70
77.83
总计:51176.94元
1935.25元
从上表可知,至2021年7月15日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1935.25元,原告多于该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从2021年7月16日起被告仍应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计付违约金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合作协议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应赔偿原告因提起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原告委托律师一审至强制执行各个阶段,其主张的律师费未超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元的诉请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远清城广大综合医院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176.94元以及计至2021年7月15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935.25元,两项合计53112.19元;
二、被告清远清城广大综合医院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176.9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清远清城广大综合医院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4元由原告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负担94元,由被告清远清城广大综合医院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案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彭景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仪
黄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