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2274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良,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文南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20328231U。

法定代表人:李登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蒋澍云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黄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