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文南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20328231U。
法定代表人:李登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的(2019)川06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要求股权转让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未对案涉股份价值确认程序形成一致意见,该诉讼请求已被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应当依法驳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袁国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