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文南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720328231U。

法定代表人:李登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葛洲坝石油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依据的(2019)川06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关于***要求股权转让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未对案涉股份价值确认程序形成一致意见,该诉讼请求已被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应当依法驳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辉

审判员 陈 敏

审判员 袁国贵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