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503财保2号 申请人:**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市河口区蓝色经济开发区庆园路1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07577391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市**区东二路253号18幢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4273788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3执恢132号案件中的案款1650000元。担保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2024年1月24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3执恢132号案件中的案款16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盈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某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