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洋王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1517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海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南海意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94879B。
法定代表人:刘永,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慧,女,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海洋王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皇都广场**2107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34379M。
法定代表人:黄珠连。
原告深圳市海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洋王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2019年3月19日,原告深圳市海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海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深圳市海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林映飞
人民陪审员  蔡玮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