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2854号
申请执行人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和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217232。
法定代表人王兰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明,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路18号海景广场21A,组织机构代码77559487-9。
法定代表人刘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利丰海洋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力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19939.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存款,法院依法予以扣划。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780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岳峰
审判员  陈XX
审判员  严俊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