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8民初409号
原告:稿链(湛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椹川大道中83号第9栋一层2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12MA55E8T7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北塔区宜旺路新华书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185521696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稿链(湛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稿链(湛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稿链(湛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稿链(湛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稿链(湛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稿链(湛江)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皓冰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