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2民初5573号
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知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65元,减半收取计28382.5元,由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文谦
人民陪审员 周 玲
人民陪审员 侯意辉
法官助理杨玲娜
书记员廖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