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1126民初1643号
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江**瑶族自治县分公司诉被告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8月11日追加第三人湖南德信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参加诉讼,并于当天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所诉的《采购合同》,被告公司声称股东均不知情,也没有股东会决议同意签订采购合同,被告公司没有收到原告依据采购合同支付的2609744.85元款项,也没有收到相应价值的货物。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采购合同中所称的工程项目是第三人所承包工程,并非被告公司承包的工程,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是借用施工资质的挂靠关系,第三人也没有收到过采购合同所列的材料。因此,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冯国栋
涉嫌经济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江**瑶族自治县分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奉 丽
法官 助理 邹 玲
代理书记员 杨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