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380号
申请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外贸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的银行账户存款1250万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外贸职业学院的银行存款1250万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喻洁
代理书记员 刘庆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