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226民初2456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7476605W),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麦德龙路68号第9层。
法定代表人:舒放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镭,*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乾文,*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91358545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长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波市鄞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鄞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称,2015年2月,被告与宁波市鄞州区广播电视台签订了《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宁波市鄞州区广播电视台承担宁波大海商务大厦有线电视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240726元等内容。后因宁波市鄞州区广播电视台部门调整,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由其全资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承接其网络业务。2016年10月25日,该全资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宁波市鄞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6月15日竣工,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了123868.5元,尚欠116857.5元未付。
被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延长对宁波丰强纸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人金振军、***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期限的通知》【****(2018)10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对宁波丰强纸制品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人金振军、***为被告或被执行人的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期限至2019年3月29日。被告宁波大海置业有限公司系《通知》中的关联企业。本案于2019年4月10日受理,超过《通知》规定的期限,故本案不适用《通知》规定的集中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沈谦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