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伟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某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2625号
申请人:盐城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仰徐村荣泰路北侧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假日阳光N幢216室。
法定代表人:顾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盐城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90000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梦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