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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齐天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贵州锦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23民初10213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0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6.00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8.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某甲公司案件受理费2508.00元。申请保全费1759.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