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黔0123民初10213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0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6.00元(原告某甲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08.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退还原告某甲公司案件受理费2508.00元。申请保全费1759.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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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