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鹤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成浩投资有限公司与承德鹤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34号

原告:***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山神庙村崔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68947467Y。

法定代表人:崔成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平,河北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华峰酒店**(承德科技创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975570785。

法定代表人:衡秀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

原告***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浩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131627.00元,并自2018年11月2日按年利率6%支付违约金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先后签订了《预拌砂浆买卖合同》和《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预拌砂浆及混凝土,工程名称为中国北方汽车文化小镇3#楼,交货地点为双滦区单塔子汽配城。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31627.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和企业地址为承德市高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根据起诉时的司法解释,合同履行地是接收货币的原告方所在地,也是双桥区。被告***的住所地也不在承德市双滦区,故本案应移送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买卖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浩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系要求被告***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给付购买砂浆及混凝土的货款,原告是接收货币的一方,故本案合同履行地系原告住所地即承德市双桥区。被告***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承德市高新区,被告***的住所地在内蒙古赤峰市,二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承德市双滦区,故,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鑫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 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任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