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昆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24民初1741号 申请人:颜合兵,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被申请人: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油昆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颜合兵诉被申请人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油昆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颜合兵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中的存款或被申请人中油昆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中(银行账号:13×××30)的存款共计28262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颜合兵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PZDM201943020000000147)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合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中的存款或被申请人中油昆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13×××30的存款共计2826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933元,由申请人颜合兵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谭 瑶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