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24民初2283号
原告:颜合兵,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候区双楠小区龙门巷6号附24号4-1幢78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大竹县观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油昆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开发区九干渠***路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彤,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合兵诉被告四川省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油昆仑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合兵2020年3月10日以与三被告达成调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颜合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财产保全费19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