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51民初11917号
原告:上海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金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诚建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