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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秋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404民初1598号 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邯郸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邯郸市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原告邯郸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李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