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逸品峰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34民初1717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逸品峰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贺洪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静,该公司财务。
原告***与被告***、四川逸品峰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晓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