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协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4民辖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协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禾香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宁波协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5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协力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宁波市高新区梅墟街道***,故本案应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科普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2014年度销售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常州市武进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常州市武进区,因此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