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4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神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镇***6号。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禾香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神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2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武进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重庆市神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及《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7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神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神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