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198
申请人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638953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协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1026051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协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没有足额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