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149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与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民初149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1029772E,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663895349,住所地江苏武进经济开发区禾香路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与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4元,保全费679元,合计1403元,由原告常州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