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恢204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阳市富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富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中法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恢复执行,于2022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衡阳市富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衡阳市富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2年5月19日、5月27日、6月21日、8月25日四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市富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9月9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亦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该案执行标的197000元未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衡阳市富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段水源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
校对人:**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