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市沙坪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建设综合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784执2772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两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粤0784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价款1984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价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粤0784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某丙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付清设计费4000元及迳付案件受理费13.02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我院依法将上述两起案件并案执行,案号为(2025)粤0784执2772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坐落于鹤山市沙坪街道城市沙坪街道城市之光花园16号0732的两处不动产权属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所有,本院已另案查封并正在处置,本案作参与分配。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处置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0784执27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某丙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