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综合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鹤山市碧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综合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784执256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该公司员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784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粤0784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某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085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1)以208113.7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2)以22737.25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鹤山市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深圳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4)粤07执725号案件正处置鹤山市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鹤山市、0042等共30处车位,本院已发函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粤0784执25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鹤山市某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