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2执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大汉星星苑一栋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18920090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溆浦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横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44483600124。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仲裁委员会怀仲裁字[2022]112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溆浦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溆浦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银行存款9,244,511.4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