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1221执恢2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中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221执恢20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