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821执176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大汉星星苑一栋A)2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五湖(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慈利县楦缘阁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甑山村2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利县楦缘阁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821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慈利县楦缘阁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11月30日被执行人慈利县楦缘阁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10万元,对于余下10万元及相应利息由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3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821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