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湘1221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7月1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房款72197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75197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710元及执行费19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权利,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8835元,该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75197元、开具本案案件受理费票据1710元及执行费票据1928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