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团结街(大汉星星苑一栋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418920090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省溆浦县龙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21100019。
被执行人:溆浦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横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44483××××。
法定代表人:***,该学校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仲裁委员会怀仲裁字[2022]112号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溆浦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怀化仲裁委员会怀仲裁字[2022]11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怀化仲裁委员会怀仲裁字[2022]112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湖南富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溆浦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