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强清1号
申请人:广州某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5年2月20日,广州某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过对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的清算,未发现某公司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提请本院裁定终结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清算组提交的清算报告中载明,清算组接受本院指定后,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受理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债权申报等信息的公告。至公告期限届满,无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前往某公司的注册地址无法找到该公司,某公司未能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经清算组走访调查,某公司已无经营业务;其股东均无某公司的任何财务账册材料。清算组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查询,未发现某公司有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等情况。清算组向广州市某、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等查询,未发现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知识产权等财产信息。
本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案中,清算组接受本院指定对某公司的财产和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但未接管到某公司的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资料及其他经营管理资料,未发现某公司有任何财产,没有留守人员。据此,清算组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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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