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502民初1264号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且经法院催缴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