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与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3民初4617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东清大厦908室(托管23)。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项湾湾,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诉被告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下城分公司。
审判长金宁
审判员*楠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