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四维赛洋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9011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皓,北京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维赛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童,北京中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四维赛洋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齐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金子文
书 记 员  于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