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6197号
原告:**,男,苗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新疆乌恰县。
原告:李林娟,女,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乌恰县。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浉河北路琵琶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林娟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已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李林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林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自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