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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02民初6197号 原告:**,男,苗族,1973年10月31日出生,住新疆乌恰县。 原告:李林娟,女,汉族,1980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乌恰县。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浉河北路琵琶台**。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林娟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已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李林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林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向自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