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民初4838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河南省信*********浉河北路琵琶台东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场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065号51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伦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7月28已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自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