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泓华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鸿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8135号
原告:深圳市***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阳光工业区伟豪工业园D栋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570037G。
法定代表人:郑加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秋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路东江豪苑22楼b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00767J。
法定代表人:简燕山。
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清林中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7007543729E。
法定代表人:江育良。
原告深圳市***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6元,减半收取20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泰沥青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国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锦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