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壶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晋0427执141号
关于长治市永安山防防爆电机修造有限公司与山西振惠翔工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4)晋0427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振惠翔工贸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自已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治市永安山防防爆电机修造有限公司与山西振惠翔工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山西振惠翔工贸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