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5841号
申请人:无锡市惠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龙凤巷村建材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京口路98号京岘山庄2幢第1至2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无锡市惠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惠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6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城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者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效力自期限届满之日消灭。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惠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