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504民初4047号
原告: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罗马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罗马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厦门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立即支付某甲公司货款10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9月20日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由某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3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工程名称为:力高.悦峰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购买混凝土。2021年9月23日,经结算,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货款221833.5元。之后,双方就未再发生交易。结算后,某乙公司只支付了某甲公司货款121833.5元,尚欠某甲公司100000元。后某甲公司多次催讨,某乙公司均未支付,为此某甲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某甲公司围绕其诉讼主张主要提交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商品砼销售结算单》等证据,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某甲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具备形式真实性,本院依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3日,某乙公司(需方、甲方)与某甲公司(供方、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承建力高.悦峰臺项目园林景观工程需要向乙方购买预拌混凝土,并对预拌混凝土的种类、单价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还约定:付款方式为当月砼款次月初结算,15日前支付所完成量的100%;甲方应按时支付混凝土货款,逾期未付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甲方按未付金额日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前述合同甲方代表处有***签字并加盖某乙公司合同专用章。2021年9月23日,双方进行对账后,共同出具《商品砼销售结算单》一份,确认某乙公司累计尚欠货款为221833.5元。该份《商品砼销售结算单》购货方处亦由***签字确认。《商品砼销售结算单》出具后,某乙公司仅还款121833.5元,尚余货款10万元未支付,某甲公司经催讨未果,故起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甲公司依约向某乙公司交付货物预拌混凝土,某乙公司亦应依约向其支付货款。某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货款10万元(221833.5元-121833.5元),有某甲公司提供的《商品砼销售结算单》及其庭审陈述为证,应予以确认。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初结算,15日前支付全部货款,双方于2021年9月23日进行结算,某乙公司最迟应于2021年10月15日前支付货款,现还款期限已届满,某甲公司诉求某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万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约定如某乙公司逾期支付货款,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未付金额日2‰支付违约金,该约定过高,现某甲公司自愿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调整为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厦门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